马秀莲与雷玉成、于伟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9:54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磐民二初字第987号

原告:马秀莲,女,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常忠山,男,汉族。

被告:雷玉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于伟建,男,汉族,二七八处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秀莲诉被告雷玉成、于伟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秀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由原告承担2,900.00元,退回原告2,900.00元。

                 审 判 长 赵 君

代理审判员  刘 晓梅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金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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