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岐林与陈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9:54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梅民初字第998-1号

原告:刘岐林,男,1954年8月24日出生,满族,退休干部,住梅河口市李炉乡李炉村2组。

委托代理人:孙侠,吉林方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立案、承认、放弃诉讼请求,代为举证、质证、辩论等特别授权。

被告:陈宇,女,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李炉乡李炉村1组。

委托代理人:孙金华,吉林兴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岐林诉被告陈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岐林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岐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岐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海莹

审 判 员  毕明双

代理审判员  于 清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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