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磐民二初字第911号
原告:李朋飞,男,汉族,农民。
被告:卢鸿飞,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朋飞诉被告卢鸿飞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朋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 君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许威
(2014)磐民二初字第911号
原告:李朋飞,男,汉族,农民。
被告:卢鸿飞,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朋飞诉被告卢鸿飞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朋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 君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许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