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磐民二初字第976号
原告:王大伟,男,汉族,无职业。
被告:吉林省嘉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伟诉被告吉林省嘉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大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70.00元,由原告承担4,835.00元,退回原告4,835.00元。
审 判 长 徐 勤玉
审 判 员 金 霞
代理审判员 代 仁龙
书 记 员 许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