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二初字第188号
原告:磐石市长江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彤,经理。
被告:李春光,男,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市长江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春光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磐石市长江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金 霞
代理审判员 代 仁龙
代理审判员 刘 晓梅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