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磐 石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916号
原告:高彦荣,女,1965年2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高艳琴,女,1963年4月3日生,汉族,工人
原告高彦荣诉被告高艳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郝振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彦荣及被告高艳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彦荣诉称:原、被告系姐妹关系, 2012年被告因家中有事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现急需用钱,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原告偿还欠款。
被告高艳琴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高艳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原告高彦荣欠款人民币3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被告高艳琴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郝振翔
二O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孙 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