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扶民初字第2688号
原告郑某某,现住扶余市。
委托代理人谷某某,长春市清华法律服务所。
被告白某某,现住扶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 佳
(2015)扶民初字第2688号
原告郑某某,现住扶余市。
委托代理人谷某某,长春市清华法律服务所。
被告白某某,现住扶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