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梅民初字第1622号
原告:郭某某,女,194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
被告:王某某,男,无职业,住梅河口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于清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卢炳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