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梅民初字第1613号
原告:王威,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梅河口市金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业务负责人,住梅河口市。
被告:王成敏,女,195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梅河口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威诉被告王成敏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威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海莹
二O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王 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