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9:53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梅民初字第1960号

原告:杜某某,女,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梅河口市。

被告:周某某,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梅河口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于清

二O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王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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