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梅民初字第1592号
原告:代某某,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
被告:刘某,女,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洪伟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于清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王 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