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9:53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梅民初字第1592号

原告:代某某,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

被告:刘某,女,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洪伟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于清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王 君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