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磐 石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903号
原告:刘树华,男,1934年11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田永忠,男,1968年4月2日生,汉族,工人
原告刘树华诉被告田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郝振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树华及被告田永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树华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关系, 2014年7月30日,被告因孩子上大学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约定2015年5月1日前还清,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偿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
被告田永忠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田永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原告刘树华欠款人民币1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田永忠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郝振翔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孙 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