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树华与田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19:52

吉 林 省 磐 石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903号

原告:刘树华,男,1934年11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田永忠,男,1968年4月2日生,汉族,工人

原告刘树华诉被告田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郝振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树华及被告田永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树华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关系, 2014年7月30日,被告因孩子上大学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约定2015年5月1日前还清,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偿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

被告田永忠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田永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原告刘树华欠款人民币1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田永忠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郝振翔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孙 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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