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扶民初字第454号
民 事 裁 定 书
申请人刘海涛,现住扶余市.
被申请人王德文,62岁,现住扶余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海涛诉被申请人王德文申请确定监护人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海涛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刘海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应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王成芳
人民陪审员 高晓川
人民陪审员 陈志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宋 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