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华丰小区业主委员会诉李春生物业服务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9:52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758号

原告:磐石市华丰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磐石市东宁街华丰小区。

负责人:李大民,主任。

被告:李春生,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市华丰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李春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磐石市华丰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磐石市华丰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磐石市华丰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磐石市华丰小区业主委员会承担。

代理审判员  韩泽洁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房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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