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磐民一初第863号
申请人:彭程,女,汉族,1985年5月21日生
申请人: 王超,男,汉族,1985年3月17日生申请人:磐石市医院,地址磐石市河南街康复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郑长春,院长。
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彭程、王超、磐石市医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彭程、王超、磐石市医院因医疗纠纷,于2015年5月28日经磐石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
磐石市医院一次性赔偿彭程在磐石市医院做剖宫产手术过程中腹内留下纱布垫而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贰拾玖万伍仟整(295,000.00元)其中包含已经为彭程在长春中日联谊医院住院期间垫付的相关费用陆万元整(60,000.00元)。
彭程、王超不再追究磐石市医院任何民事和行政责任。
赔偿金支付方式,双方当事人签订本协议后磐石市医院支付给彭程、王超贰拾叁万元整(230,000.00),剩余伍仟元(5000.00元)在双方当事人申请磐石市人民法院确认本协议有效后支付。
此协议一式四份,磐石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磐石市医院及彭程、王超各一份。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郝振翔
二0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 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