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梅民初字第1120号
原告:陈某某,女,196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
被告:王某,男,194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梅河口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于清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王 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