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451号
原告:王国栋,
被告:杨忠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栋诉被告杨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栋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国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00元,由原告王国栋承担600.00元,退回原告王国栋600.00元。
审 判 长 吴丽秋
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
代理审判员 韩泽洁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房 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