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二初字第639号
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驻蛟河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关涛,董事长。
被告:杜桂友,男,47岁。
被告:林雪峰,男,年龄不详。
本院在审理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杜桂友、林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外出打工,无法参加诉讼,原告要求撤诉
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00元,由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34.50元。
审判员 闫有利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鑫
(此件共1页,共印6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