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19:51

吉 林 省 磐 石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187号

原告:李某某,女,1974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梁某,男,1969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郝振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被告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1月开始同居生活,同年11月生育一男孩梁某某。于1994年11月13日办理了婚姻登记。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原告于2011年9月离家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梁某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有共同外债12,000.00元,被告分居期间曾去接过原告,原告没有回来与其共同生活,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对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针对共同外债问题,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因感情不合自2011年9月与被告分居至今已达3年之久,应当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李某某关于要求与被告梁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梁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郝振翔

二O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孙 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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