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梅民初字第1314号
原告:李奎南,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住所:梅河口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奎南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奎南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奎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奎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于清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王 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