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梅民初字第1258号
原告:吉林三合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桂梅,女,1968年2月16日出生,住梅河口市。
委托代理人:朱宏林,男,195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朱桂芹,女,65岁,工人。住梅河口市。
被告:时岩,女,30岁,工人。住梅河口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三合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桂芹、时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三合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三合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三合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于清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 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