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诉赵尚久的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9:51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二初字第569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驻蛟河市蛟河大街16-1号。

负责人:邹欣,行长。

被告:赵尚久,男,51岁。

被告:朴玉花,女,47岁。

本院在审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与赵尚久、朴玉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合解,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负担69.00元。

(此页无正文 )

审判长  闫有利

审判员  刘建忠

审判员  周玉富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鑫

(此件共2页,共印6份)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