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84号
原告张杰,男,52岁
被告卢永奎,男,48岁。
被告张宪清,女,48岁。
本院在审理张杰与卢永奎、张宪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杰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卢永奎不知去向,无法送达应诉,原告张杰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张杰负担。
审判长 闫有利
审判员 刘建忠
审判员 崔天一
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鑫
(此件共2页,共印6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