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蛟民二初字第567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驻蛟河市蛟河大街16-1号。
负责人邹欣,行长。
被告:董泽辉,男,44岁。
被告:杨淑萍,女,45岁。
本院在审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与董泽辉、杨淑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合解,无法参加诉讼,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负担1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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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闫有利
审判员 刘建忠
审判员 崔天一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鑫
(此件共2页,共印6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