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蛟民二初字第69号
原告尚凤志,男,38岁。
被告王希树,男,5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凤志与被告王希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凤志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凤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7.00元,免收。
审判员 闫有利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鑫
(此件2页,共印6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