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凤志与被告王希树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9:5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蛟民二初字第69号

原告尚凤志,男,38岁。

被告王希树,男,5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凤志与被告王希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凤志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凤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7.00元,免收。

审判员  闫有利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鑫

(此件2页,共印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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