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志强与关文静、关中明、李兆梅婚约财产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9:5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765号

原告于志强,男,24岁。

被告关文静,女,22岁。

被告关中明,男,19岁。

被告李兆梅,女,19岁。

本院在审理于志强与关文静、关中明、李兆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志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关文静离家,不知去向,无法送达开庭传票,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志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原告于志强负担525.00元。

审判员  闫有利

二O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鑫

(此件共2页,共印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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