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洪源粮油仓储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兆方粮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9:5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蛟民二初字第35号

原告蛟河市洪源粮油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工农路93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平,经理。

被告郑州兆方粮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上路与富民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赵占方,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洪源粮油仓储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兆方粮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蛟河市洪源粮油仓储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蛟河市洪源粮油仓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0.00元,免收。

审判员  闫有利

审判员  崔天一

审判员  刘建忠

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鑫

(此件2页,共印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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