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764号
原告于海欣,女,3岁。
法定代理人于志强,男,24岁。
被告关文静,女,22岁。
本院在审理于海欣与关文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海欣向本院提供被告关文静地址不准,无法通知被告关文静参加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原告于海欣又没有提供被告关文静新的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于海欣负担。
审判员 闫有利
二O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鑫
(此件共2页,共印6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