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996号
原告吴某某,女,40岁。
被告林某某,男,43岁。
本院在审理吴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合好,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吴春艳负担150.00元。
审判长 闫有利
审判员 刘建忠
审判员 崔天一
二O一五年七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鑫
(此件共2页,共印6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