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1490号
原告:邓某,
被告:蔡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邓某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邓某150.00元。
审判员 吴丽秋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洋
(2015)磐民一初字第1490号
原告:邓某,
被告:蔡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邓某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邓某150.00元。
审判员 吴丽秋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