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蛟民二初字第395号
原告王宝礼,男,47岁
被告杜忠伟,男,年龄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礼与被告杜忠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宝礼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宝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免收。
审判长 闫有利
审判员 刘建忠
审判员 崔天一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0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鑫
(此件2页,共印6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