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礼与被告杜忠伟保证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9:49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蛟民二初字第395号

原告王宝礼,男,47岁

被告杜忠伟,男,年龄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礼与被告杜忠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宝礼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宝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免收。

审判长  闫有利

审判员  刘建忠

审判员  崔天一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0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鑫

(此件2页,共印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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