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410号
原告王小光,男,33岁
被告娄建嵩,男,23岁。
被告娄和军,男,47岁。
委托代理人:王国涛,蛟河市黄松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光与被告娄建嵩及娄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光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小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00元,免收。
审判员 闫有利
二0一五年六月九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鑫
(此件2页,共印8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