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立胜诉蛟河市久淇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9:49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二初字第61号

原告潘立胜,男,55岁。

被告蛟河市久淇木业有限公司,驻蛟河市乌林大街888号。

法定代表人宋伟,经理。

本院在审理潘立胜诉蛟河市久淇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立胜没有按法律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841.00元,由原告潘立胜负担5,920.00元。

审判长  闫有利

审判员  刘建忠

审判员  周玉富

二O一五年七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鑫

(此件共2页,共印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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