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693号
原告朱景跃,男,45岁。
被告王冰,男,38岁。
被告鹿培刚,男,44岁。
本院在审理朱景跃与王冰、鹿培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景跃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合解,原告朱景跃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景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0元,由原告朱景跃负担400.00元。
审判长 闫有利
审判员 刘建忠
审判员 崔天一
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鑫
(此件共2页,共印6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