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9:48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733号

原告曹某某,女,37岁。

被告陈某某,男,42岁。

本院在审理曹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免收。

审判员  闫有利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鑫

(此件共1页,共印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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