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489号
原告郑仲秋,男,49岁。
被告楚德才,男,49岁。
被告楚翔顺,男,40岁。
本院在审理郑仲秋与楚德才、楚翔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仲秋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楚德才、楚翔顺不知去向,无法送达,原告郑仲秋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仲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免收。
审判员 闫有利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鑫
(此件共1页,共印6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