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92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乾安县园林管理处。住所地:吉林省乾安县乾安镇。
法定代表人:姜海峰,该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盛玉贵,该处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丽华,乾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春海,住吉林省吉林省乾安县。
上诉人乾安县园林管理处因与被上诉人刘春海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2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乾安县园林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人张丽华,被上诉人刘春海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23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退还给上诉人乾安县园林管理处。
审判长 庞 丽
审判员 于 涛
审判员 姚德满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段贵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