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安县园林管理处与刘春海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2016-07-18 19:47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92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乾安县园林管理处。住所地:吉林省乾安县乾安镇。

法定代表人:姜海峰,该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盛玉贵,该处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丽华,乾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春海,住吉林省吉林省乾安县。

上诉人乾安县园林管理处因与被上诉人刘春海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2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乾安县园林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人张丽华,被上诉人刘春海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23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退还给上诉人乾安县园林管理处。

审判长  庞 丽

审判员  于 涛

审判员  姚德满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段贵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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