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庆国与刘立闯、胡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9:47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1486号

原告杨庆国。

被告刘立闯。

被告胡海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庆国与被告刘立闯、胡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经书面通知原告杨庆国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接到通知后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永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书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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