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1486号
原告杨庆国。
被告刘立闯。
被告胡海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庆国与被告刘立闯、胡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经书面通知原告杨庆国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接到通知后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永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书屹
(2015)东民初字第1486号
原告杨庆国。
被告刘立闯。
被告胡海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庆国与被告刘立闯、胡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经书面通知原告杨庆国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接到通知后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永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书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