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瑞荣、尚昊、尚颖与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2016-07-18 19:47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98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瑞荣,住吉林省松原市。

委托代理人:刘英,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立荣,住吉林省松原市。

上诉人(一审原告):尚昊,住吉林省松原市。

委托代理人:刘英,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尚颖,住吉林省松原市。

委托代理人:刘英,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松原市沿江东路1219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贵福,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瑞荣、尚昊、尚颖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3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瑞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史立荣,上诉人李瑞荣、尚昊、尚颖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英,被上诉人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贵福,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31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772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李瑞荣、尚昊、尚颖。

审判长  庞 丽

审判员  于 涛

审判员  姚德满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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