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9:46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849号

原告:韩盼盼,女,1989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朝阳镇新兴村二社,身份证号码:220283198912041526

被告:梁峰,男,1988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富太镇黄瓜架村南黄瓜架屯,身份证号码:22028419880313501x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盼盼诉被告梁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盼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韩盼盼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韩盼盼承担。

审判员  吴丽秋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房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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