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民一403,张良裁定书

2016-07-18 19:46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昌民一初字第403号

原告:张良,男,1988年1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白麟,吉林市汇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杨权,男,1965年6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孟和平,女,1965年1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良诉被告杨权、孟和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权、孟和平的告诉。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良撤回对被告杨权、孟和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良负担。

审 判 长  马笑昆

代理审判员  赵莉莉

人民陪审员  姜操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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