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民一403-2裁定书

2016-07-18 19:45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昌民一初字第403-2号

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昌民一初字第403号民事裁定书,存在笔误,现更正如下:

原裁定书案号“(2014)昌民一初字第403号”现更正

为“(2014)昌民一初字第403-1号”。

审 判 长  马笑昆

代理审判员  赵莉莉

人民陪审员  姜操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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