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昌民一初字第403-2号
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昌民一初字第403号民事裁定书,存在笔误,现更正如下:
原裁定书案号“(2014)昌民一初字第403号”现更正
为“(2014)昌民一初字第403-1号”。
审 判 长 马笑昆
代理审判员 赵莉莉
人民陪审员 姜操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珊珊
(2014)昌民一初字第403-2号
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昌民一初字第403号民事裁定书,存在笔误,现更正如下:
原裁定书案号“(2014)昌民一初字第403号”现更正
为“(2014)昌民一初字第403-1号”。
审 判 长 马笑昆
代理审判员 赵莉莉
人民陪审员 姜操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