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96号
原告:朴东浩,男,1969年9月11日生,朝鲜族,
委托为代理人:金相粉,女,1937年9月20日生,
被告:文丽顺,女,朝鲜族,1957年6月27日生,无职业,被告:磐石市立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东宁街平安委十组。
法定代表人:赵贵,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朴东浩诉被告文丽顺、磐石市立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朴东浩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朴东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朴东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朴东浩承担25.00元,退回原告25.00元。
审 判 长 吴丽秋
代理审判员 韩泽洁
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