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498号
原告:王某某,女,1990年2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东宁街琉森小镇28号楼6单元1102号,身份证号码:220284199002205668。
被告:张某某,男,1976年10月20日生,满族,无职业,住磐石市东宁街琉森小镇28号楼6单元1102号,身份证号码:220223197610207518。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
审判员 吴丽秋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房 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