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9:44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498号

原告:王某某,女,1990年2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东宁街琉森小镇28号楼6单元1102号,身份证号码:220284199002205668。

被告:张某某,男,1976年10月20日生,满族,无职业,住磐石市东宁街琉森小镇28号楼6单元1102号,身份证号码:220223197610207518。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

审判员  吴丽秋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房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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