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玉梅诉被告高连玺、高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9:44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磐民一初字第1561号

原告:周玉梅,女,1963年10月29日生,汉族,

被告:高连玺,男,57岁,汉族,

被告:高静,女,33岁,汉族,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梅诉被告高连玺、高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玉梅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玉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玉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25.00元,退回原告25.00元。

审 判 长  吴丽秋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人民陪审员  王 柏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房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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