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磐民一初字第1561号
原告:周玉梅,女,1963年10月29日生,汉族,
被告:高连玺,男,57岁,汉族,
被告:高静,女,33岁,汉族,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梅诉被告高连玺、高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玉梅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玉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玉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25.00元,退回原告25.00元。
审 判 长 吴丽秋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人民陪审员 王 柏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房 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