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昌民一初字第1374号
原告:吉林市筑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刘作琴。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郑翔,男,1981年6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原告吉林市筑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郑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筑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吉林市筑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仲菲艳
人民陪审员 李晓梅
人民陪审员 邱 妍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红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