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磐民一初字第1638号
原告:孙宝海,男,1978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陆金宝,男,1962年4月1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宝海诉被告陆金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宝海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宝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宝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原告承担525.00元,退回原告525.00元。
审 判 长 吴丽秋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人民陪审员 王 柏
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房 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