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1306号
原告张玉明。
被告陈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明与被告陈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玉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原告已付,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永吉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书屹
(2015)东民初字第1306号
原告张玉明。
被告陈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明与被告陈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玉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原告已付,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永吉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书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