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一初字第1603号
原告:叶大利,女,1950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孙胜国,男,1950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大利诉被告孙胜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大利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大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40元,减半收取4870元,由原告叶大利负担。
审 判 长 仲菲艳
人民陪审员 于耀香
人民陪审员 李晓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齐永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