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昌民一初字第1328号
原告兰某某,女,,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张昆,吉林汇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邵某,男,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邵某某,男,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诉被告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收。
审 判 长 高 翯
审 判 员 杨家兴
人民陪审员 孟庆淼
二○一五年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梁 艳
